广州口岸科研测试用汽车进口清关时效|提前准备哪些资料能节省时间
广州口岸科研测试用汽车进口清关时效|提前准备哪些资料能节省时间
广州口岸科研测试用汽车进口清关时效|提前准备哪些资料能节省时间
据了解,广州新沙口岸是与上海、天津并列的全国三大整车进口口岸之一,2014年更是首次突破30万辆大关,达到32.8万辆,涵盖了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的主要汽车品牌。广州华工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华南理工大学下属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成立于1985年10月。自2000年起与广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口汽车检测合作,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率先建立校检合作的共检模式,充分发挥高校雄厚的科研、人才、技术优势和设备资源,通过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检测效率,优化口岸通关环境、凸显口岸把关成效,多次检出进口汽车的质量问题和潜在安全隐患,其中不少为国内首次检出,得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表扬和肯定。
测试用汽车进口原因如下:
1)工业发达国家的有些企业,或因竞争需要而加快汽车更新;或因相互兼并而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经营不善而停业倒闭,总有一些汽车被淘汰或闲置,源源不断地进入流通领域,形成国际测试用汽车市场。
2)是一些资本雄厚、竞争能力强的跨国公司,为加快产品更新,占领市场,一般在汽车使用5~7年(zui多10年)之后就要更新。
3)这些汽车价格较便宜,大体只相当新汽车价格的1,3~1,5。我国企业正是利用这些条件,从国际市场上
选购技术比较先进适用、价格低廉的汽车,来缓解紧缺的困难,并可缩短建设周期。
什么是测试用科研汽车:
中国政策整车进口海关监管比较严格,二手旧汽车禁止进口,并且受强制性3C和进口许可Z监管,为了科研研发出比较新型的车辆或是汽车配件快速的占领市场,中国质检总局对于以科研研发测试的汽车进口给予支持的态度,可以免于办理3C的证明(办理免3C)相关办理依据:《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Y令2003年第390号)(2016年修正)《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但是进口商必须有汽车生产,制造,科研研发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或是研发中心并办理相关进口许可Z,可以按照此种方式进口汽车到中国科研测试。在国内研发日期时间不定并且科研数量没有限制,但是需要受属地商检局监管。
什么是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鉴于此类产品的特殊性,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jiao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fu驻内地官fang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fu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zui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科研测试进口车辆操作流程:
1、签订合作协议,确定进口汽车清单明细资料。
2、发货前,确认好汽车生产商,VIN码,原产国等信息。
3、确定信息的同时,合理安排通知贵司发货事宜。
4、货物打包、包装整理完毕后,国外供货商(或我司)负责安排国外提货运输至近的出口港口,做完国外出口报关手续后,装柜上船,海运至国内港口,同时办理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以及免3C证书。
5、货到码头后,换单提货,安排进口口岸的报关报检等通关手续。
6、海关放行后,送货,并且安排属地商检老师实地验货,验货完毕无误后,货物方可正常使用。
科研测试用汽车进口注意事项:
科研测试样品车辆暂时性进出口:近期,部分海关在办理各类暂时进境测试车辆通关手续时,对有关测试车辆是应该按照《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第1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货样”还是“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存在不同意见,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差异。为进一步明确海关对各类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监管和税收征管问题,统一海关相关执法行为,推动执法统一性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的监管问题:2007年7月30日,总署下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监发〔2007) 308号),对《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货样”作出专门解释,即,“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2008年2月26日,总署又对外发布海关总署第12号公告,明确了作为“货样”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应以进入中国市场为前提和目的。鉴此,今后以进入中国市场为前提和目的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可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货样”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不以进入中国市场为目的,纯粹是面向全球市场进行研发,主要用于在国内对前期设计和研制车辆的功能进行测试,或者以收集测试车辆各类研究数据为目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如能够证明相关项目属国家重点项目,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由直属海关根据《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署监发(2011) 244号)相关规定上报总署审批,该类测试车辆原则上不能延期,期满必须复运出境,不得留购,若确有延期需求,须一事一报由总署审批。
2: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的税收征管问题: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及其释义,按照“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属于“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因此,按照“货样”或者按照“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均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应按照《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规定提交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上述暂时进境测试车辆每种车型不应超过2辆,并应在初次暂时进境时明确每种车型的测试项目和时限。通过租赁方式进口研发测试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以租赁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并按照租金征收税款。
科研测试汽车进口方式分类:
1:一般贸易
具备条件:
国外厂商:厂商在华备案,VIN码符合中规车标准
国内进口商:汽车进口经营范围,进出口权,自动进口许可证,3C证书
2:小3C (非中规车进口的方式之一)
具备条件:
国外厂商:厂商在华备案,VIN码符合中规车标准
国内进口商:汽车进口经营范围,进出口权,自动进口许可证,小3C证书
备注:不需要进行汽车检测,整改即可
3:小批量
国外厂商:厂商在华备案,提供车窗纸,VIN码符合中规车标准
国内进口商:汽车进口经营范围,进出口权,自动进口许可证
备注:要进行汽车检测,检测费用比较高,汽车整改
申请小批量(7个工作日)→申请小批量(15个共组日)→检测中心缴费→报检报关→检测中心检测→整改(原则上汽车进口必须在国外整改完成)→检测公司检测→出检测报告→商检出放行条,进口货物证明书→检测中心提车
4:外商自带
国外厂商:无要求,要有外商指标
国内进口商:无
备注:外商工作所在地进行进口备案→车辆靠港后换单办理关封(2--3周)→口岸特殊物品申报,报关报检,海关审价(2周),缴税,放行→汽车整改,放行→外商属地上线检测,检测合格交警签字→海关办理上牌通知书→国税局交购置税,车管所上牌→一年后过户
5:暂进
国外厂商:无要求
国内进口商:口岸海关申请暂进审批, 出具海关批准暂进决定书→商检总局申请免CCC→报关→申请做保证金,保证金核销,查验,实货放行→时间截止1个月前退运(时间为6个月,可延期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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