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进口日本科研测试汽车清关报关时效快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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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几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放开以及智能技术与传统工业的结合,出现了一批造车新势力。ESI集团首席执行官克里斯多夫·圣约翰 (Christopher St.John)表示:“电动车的安全十分的重要,特别是电池的安全问题。ESI助力于国内汽车的自主研发与新能源汽车的开发,目前,ESI技术团队研发的VPS解决方案就是充分考虑电动车的碰撞安全,提供了关键共性技术,如 “三电”系统建模技术。“ESI中国副总经理资小务表示:“电动车核心工程是轻量化、安全性、舒适性和续航能力。ESI已与国内造车新势力企业合作,提供混合车身多材料装配、轻量化车身焊接、高频噪声和风噪仿真技术服务,协助电动车企产品研发。”目前,ESI还持续开展了高校研发合作计划,与清华大学在电动车电池碰撞安全和防护仿真进行了合作,与北京交通大学基于Hybrid TWINS电池全生命周期性能管理等等。与此同时,我国充电基础设施逐渐完善,但是从技术、运营思路、定 位多个角度分析,充电桩企业还面临着多重压力。资小务还透露,未来ESI将会把研发方向转向新能源充电桩方面,从而解决国内充电桩的现实问题。
测试用汽车进口原因如下:
1)工业发达国家的有些企业,或因竞争需要而加快汽车更新;或因相互兼并而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经营不善而停业倒闭,总有一些汽车被淘汰或闲置,源源不断地进入流通领域,形成国际测试用汽车市场。
2)是一些资本雄厚、竞争能力强的跨国公司,为加快产品更新,占领市场,一般在汽车使用5~7年(zui多10年)之后就要更新。
3)这些汽车价格较便宜,大体只相当新汽车价格的1,3~1,5。我国企业正是利用这些条件,从国际市场上
选购技术比较先进适用、价格低廉的汽车,来缓解紧缺的困难,并可缩短建设周期。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jiao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fu驻内地官fang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fu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zui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科研测试进口车辆操作流程:
1、签订合作协议,确定进口汽车清单明细资料。
2、发货前,确认好汽车生产商,VIN码,原产国等信息。
3、确定信息的同时,合理安排通知贵司发货事宜。
4、货物打包、包装整理完毕后,国外供货商(或我司)负责安排国外提货运输至近的出口港口,做完国外出口报关手续后,装柜上船,海运至国内港口,同时办理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以及免3C证书。
5、货到码头后,换单提货,安排进口口岸的报关报检等通关手续。
6、海关放行后,送货,并且安排属地商检老师实地验货,验货完毕无误后,货物方可正常使用。
科研测试用汽车进口注意事项:
科研测试样品车辆暂时性进出口:近期,部分海关在办理各类暂时进境测试车辆通关手续时,对有关测试车辆是应该按照《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第1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货样”还是“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存在不同意见,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差异。为进一步明确海关对各类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监管和税收征管问题,统一海关相关执法行为,推动执法统一性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的监管问题:2007年7月30日,总署下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监发〔2007) 308号),对《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货样”作出专门解释,即,“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2008年2月26日,总署又对外发布海关总署第12号公告,明确了作为“货样”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应以进入中国市场为前提和目的。鉴此,今后以进入中国市场为前提和目的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可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货样”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不以进入中国市场为目的,纯粹是面向全球市场进行研发,主要用于在国内对前期设计和研制车辆的功能进行测试,或者以收集测试车辆各类研究数据为目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如能够证明相关项目属国家重点项目,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由直属海关根据《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署监发(2011) 244号)相关规定上报总署审批,该类测试车辆原则上不能延期,期满必须复运出境,不得留购,若确有延期需求,须一事一报由总署审批。
2: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的税收征管问题: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及其释义,按照“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属于“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因此,按照“货样”或者按照“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均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应按照《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规定提交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上述暂时进境测试车辆每种车型不应超过2辆,并应在初次暂时进境时明确每种车型的测试项目和时限。通过租赁方式进口研发测试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以租赁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并按照租金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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