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商标厦门申请人资格
1. 在韩国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注册;在韩国没有住址或营业地址的外国人或公司,只要其所属国是与韩国签订有关协议、条约或与韩国同属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都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 商标的早申请人有权取得注册。如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
商品/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而且各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或无法协商一致,由知识产权局抽签决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 韩国商标的申请注册
1.韩国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
2.提交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名称、地址、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项目;
(2)委托书(如指定代理的话,只要简单签署即可,无须公证和认证;在韩国无住所或营业地址的外国人或公司必须指定代理);
(3)10份商标图样(3cm×3cm到7cm×7cm大小);如果三维立体商标,需要提供立体视图或照片;
(4如要求优先权,需要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一份优先权证明文件。
3. 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应按照《商标注册用的商品/服务国际分类》,使用通用具体的规范名称。一件申请可以指定一类或多类商品/服务。
4. 语言为韩语。
5. 商标申请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指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实质审查指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情况进行审查。经通过实质审查后,知识产权局对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将发出准予公告通知书;获准公告的商标将刊登在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如在30天内没有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将获得注册。届时,商标申请人在缴纳注册费后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韩国商标的驳回
1.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审查官在审查中发现商标申请存在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或者指定商品需要修订的,或者发现与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的,将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应在驳回通知日起2个月内书面答复知识产权局;由特殊情况或理由的,可以申请1个月延期答复。对一件商标申请审查官可以发出一次或两次驳回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答复;如申请人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修订的商品不能让审查官接受的,或者申请人的答复不能终说服审查官放弃引证的在先商标的,知识产权局将对这样的商标申请予以终驳回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无故答复或拒绝答复审查官的驳回通知书视为自行放弃商标申请。
2.对于知识产权局的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先以书面答复的形式据理力争,或者同意的审查意见,如按要求进行商品删除或修订;或就商标近似问题进行争辩,争取说服接受商标注册申请。
3.对于通知书面争辩无法克服的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申请复审。未能在30天的期限内提交复审的,还可以申请一次延期,期限为60天,但须缴纳延期费。
4.对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复审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韩国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到韩国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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