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单位持申请报告,经所在地文化站签署意见后报送文化局。
2、受理。文化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规划总量,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许可的发给《受理通知》和《同意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批准书》,不许可的作出书面说明。
3、申报。同意受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文化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文化站签署意见,并连同《受理通知》中需要申报的资料和《同意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批准书》报送公安局和市消防大队,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持公安机关发给的《安全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部门发给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再报送文化局终审核。
4、审核。文化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材料审核和现场踏勘。 5、发证。经审核合格的签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再到工商等有关部门申领相关证照,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不合格的要说明理由,不能整改的予以撤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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