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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人员思想汇报100篇

更新时间:2019-10-27 15:56:45 浏览次数: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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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现状

(一)神木县社区矫正基本情况

神木县域总面积7635平方公里,是陕西省面积大的县,辖15个镇629个行政村,总人口42万。共有乡镇司法所21个,所长为副科建制。截止今年6月底,神木县现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473名,其中宣告缓刑462人、假释8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

(二)神木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要做法

1、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小组,实现社区矫正监督常态化。成立了以主管检察长为组长、驻看守所检察室全体干警为成员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小组,明确了工作程序和职责任务。建立了社区矫正人员台账,定期同司法局核对社区矫正统计数据,全面掌握社区人员动态,防管、漏管发生。

2、突出监督重点,实现社区矫正监督规范化。在坚持定期检察、不定期抽查方式的同时,重点查看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衔接、执行、监管、帮教措施、法律文书及档案是否齐备;矫正对象档案及管理台帐;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组织的矫正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有无脱管现象;矫正对象的请、销假及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3、加强同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流,严防监外执行再犯罪发生。在检察中经常同社区服刑人员谈话了解其在社区服刑期间的动态,教育其要经常学法,做到懂法、守法,严防“二进宫发生”。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犯罪的,立即予以纠正。2013年3月份,我们在看守所日常检察中发现在押人员任某某系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且又因故意犯罪被拘留。我们立即向司法局发了检察建议,司法局接到我们的建议后向法院提出了撤销缓刑建议,撤销了任某某的缓刑,余刑合并执行,有力的维护了法律,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一是加强信息交流。县司法局每月将登记在册的社区人员花名册以及统计报表报送我院,与我院掌握的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二是遇到沟通协作的问题,能及时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单位工作情况,共同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社区矫正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监督观念滞后、适用法律依据不足

在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而言,执行监督处于整个诉讼活动的终结部分,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如果刑罚得不到完全有效地执行,那么整个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无法终实现。但是,在我国,传统上存在“重审判轻执行”,“重打击轻改造”的思想,使得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实际上成为一个薄弱环节。实践中,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并没能完全体现,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相对于其他职能来说,地位不高,监督效果不明显。这就给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这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的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

此外,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的相关工作做了相对详细的规定,然而对于如何实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效果,如何正确应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手段、方式等,目前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即使是新刑诉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规定也限于简单的授权,条文粗疏、笼统导致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检察人员在适用时无所适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时难作参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很多工作仍处于不断的摸索中。

(二)没有专门的机构设置

我县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一直由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负责开展。驻看守所检察室共有干警4名,众所周知,监所检察工作近年来在原来业务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几项业务,工作量更大了。由于监所检察业务是检察院的传统业务,导致工作中重“墙内”,轻“墙外”,在干警配置方面的考虑也没有跟上发展的需求,所以在社区矫正监督方面就显得有心无力,从而制约了这项工作的发展。

(三)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停留在监外执行检察的阶段,未能向社区矫正监督有实质转变

实践中,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比较注重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方面的监督,容易忽视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帮扶、更好的融入社会等方面的监督。而社区矫正人员能融入社会,不再给社会造成伤害才是社区矫正工作所有参与机关、部门终想要的达到的社会效果。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组织公益活动、社会帮教等,容易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的社矫作用。

再次,社区矫正奖惩机制缺失,已成为影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长远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社区矫正奖惩分两种,一是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另一是刑事奖励和刑事处罚。前者包括表扬、评选矫正积极分子、减短矫正期、警告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等奖惩形式。后者包括减刑、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等奖惩形式。实践中,奖惩制度如同虚设。例如信息建设不完善,司法局与公安局没有信息共享机制,一些社区矫正人员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司法局可能并不知情,在管理上就无法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惩罚,这就出现了管理的漏洞。这自然也使得检察机关在对奖惩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的标准难以把握。

(四)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影响力较小

社区矫正人员在司法行政机关开始接受社区矫正后,对自身应该享有的权利不重视,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后不知道申诉的渠道。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既与法制进程的宏观局面有关,亦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推进速度和深度有关。在与社区矫正人员谈话了解中,几乎所有的人都不知道检察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甚至有些人认为我们和司法局一样是管理他们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监督方式简单,监督的强制力不够

我们知道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检察方式开展,而这种“检察”往往局限于对台账资料的“检查”,检察方式上相对简单,在台账资料相对全面的情况下,很难发现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即使发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也只能通过口头提出或者书面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没有足够的强制力,因此很难达到法律监督的真正目的。

(六)有时存在过度监督的问题

社区矫正目前,可能以后较长时间仍将处于试行阶段,相关立法有待制定,有关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这个时期检察机关应该依法监督、适度监督,要积极探索和完善社区矫正监督制约机制,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创造好的环境。有的地方,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过程中,有时存在过度监督现象,对于社区矫正的长期发展有不利的作用。

三、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健全社区矫正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内容在《刑法》中得以明确,但是《刑事诉讼法》、《民法》等其他基本法、程序法中几乎没有涉及到。由于社区矫正的某些规范的不确定性,以及行政法规的效力较低,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放开手脚去做,效率不高。因此,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才能为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只有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及授权,相关部门、人员才能真正放开手脚去实施,所以,完善、健全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实乃当务之急。

(二)增设专门社区矫正监督部门、培养高素质的、年轻的专业干警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新的检察业务,也是如今社会维护人权主题下的新任务。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顺应形势,成立独立的社区矫正监督部门,专人负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高素质的检察干警是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保障,由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是全新的业务,所以领导应该加强重视,给这项工作注入新的血液,培养年轻有干劲的干警来开疆破土。

(三)转变思想、跟上动态发展,让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在监外执行检察的基础上加快发展

与监外执行检察相比,社区矫正监督任务更多,具体对象也有所差异。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地位决定了其是社区矫正检察的主要监督对象。社区矫正人员能融入社会,不再给社会造成伤害才是社区矫正工作所有参与机关、部门终想要的达到的社会效果。所以,社区矫正监督要转变思想,把监督重点放到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矫正等工作上来。

(四)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认识度

社区民众对社区矫正的了解不多。要让社区矫正这一理念深入民心,就应加大宣传力度,如借用法制宣传日,电视、报刊等媒体。同时,社区矫正的实施仅仅依靠社区矫正人员显然有限,还应壮大其队伍,组成一个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的社团。因此,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民众了解更多知识,只有真正认识和了解社区矫正的优势和好处,才能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正的队伍来。只有民众从内心接受认可了这项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才能顺利有效的实施,社区矫正监督才能到位。

(五)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既要监督到位、又不越位监督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监督不到位、监督越位、重配合轻监督等问题。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法律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配合有序不越位。只有立足检察职能、管好自己,才能管好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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