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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行思想汇报300字教学_青少年的矫正服务

更新时间:2019-10-25 15:22:42 浏览次数:1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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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作为一个群体,主要是指处于14-25岁的年龄段的群体。

1.对青少年认知上的误区

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其道德伦理价值观的核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对当代人们的思想观念仍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在对待青少年的认知上,成年人往往认为拥有一定的特权和,指引着青少年的发展方向;甚至认为父母对孩子拥有,“听话的孩子才识好孩子”,“想打就打,想骂就骂”,而且还美其名曰:“打是亲,骂是爱”。在一个具体的案例中,有位母亲曾诚恳地诉说:“老师,这个孩子我现在不打他不行啊。我现在不打他,你看看他的成绩,将来必然是社会上的‘混混’,就会危害社会。到那个时候,再想打就来不及了。我现在打他,是为他将来好,我不为自己,为社会我也要打他。现在打他,将来好了,孩子就能够体谅父母的苦心”。

在对青少年认知和教育问题上,这个母亲是很有典型性的。在这种价值观状态下,成年人缺少对青少年群体的平等性和主体性的理解,并没有把青少年当作独立生命个体。诗人纪伯伦的《论孩子》却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他在诗歌中写道:



“你的孩子并不是你的孩子,他们是‘生命’传承的子女。

他们籍著你而生,却不是来自你们。

他们虽和你在一起,却不属于你。

你可以给予他爱,却不能把你的思想赋予他。

因为他们有自己的思想。

你们可以供给他们身体栖息之所,却不能栖息他们的心灵,

他们的心灵居住在明日之屋里,那是连在你们梦中都无法探访的地方。

你们可以用心模仿他们,但不要设法使他们模仿你。

因为生命不能回溯,也不能滞留于昨天。”

(参见纪伯伦:《纪伯伦散文诗全集》,《论孩子》,浙江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本文作者根据英文诗歌做了相应的翻译上的修改。)



应该说,这种对青少年认知误区的打破,是青少年社区矫治工作顺利展开的前置性条件,也是从事青少年矫治工作的工作者必须具备理念。

2.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治服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青少年问题是十分复杂的,既包括了国家在青少年福利和服务提供等方面的政策问题,也包括青少年教育和人格形成问题,还包括情绪障碍和行为偏差的青少年的补救性问题等。从青少年社区矫治角度来说,青少年问题主要涉及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和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4年初,为了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党中央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后来中央综治委发布了《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并组织实施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校园周边治安”的两个课题的调研。这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重视和关怀,也显示当前我国青少年问题处于相对严重状态。整个青少年预防犯罪体系面临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在青少年工作上实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25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成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33%,而且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呈明显上升势头(《青少年犯罪高发,中央急谋对策》,《瞭望周刊》2004年8月21日)。这是触目惊心的数字,不过,无数的事实证明,减少和消减青少年犯罪的关键在于预防工作“落到实处”。青少年犯罪是一种社会事实,按照事后“倒推的逻辑”,人们发现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是“失和、失教、失业、失德、失才、失控”。

“失和”是指家庭问题。亲子关系缺乏互动的空间,父母离异缺乏家庭温暖。单亲家庭子女犯罪率比健全家庭要高出4倍。中央综治委在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显示,26.6%的青少年犯罪来自破碎家庭。

“失教”,是学校教育问题。失学,不管因贫困还是因“分数”等受社会排斥,青少年正常的社会化进程被迫中断。目前,城市中流动青少年群体的犯罪率上升快,甚至占到某些城市违法犯罪总数的60%左右(参见李培林:《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41-54页)。综治委的调查也显示,有近50%的青少年罪犯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失业”,是就业问题。就业是人融入社会的前提条件之一。2003年团中央在对2361名青少年罪犯调查后发现,闲散青少年占到总数的61.2%,成为主要的青少年犯罪群体。

“失德”,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问题。青少年在不良社会环境,例如非法网吧、毒品买卖的诱导下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据统计200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总数是105万人,但青少年占到72%;为筹毒资,男性吸毒人员80%有其他的违法犯罪,女性吸毒人员有80%从事卖淫活动(《青少年犯罪高发,中央急谋对策》,《瞭望周刊》2004年8月21日)。

“失才”,是指青少年自我能力“相对低下”的问题。青少年正处于“挖掘自我才能和培养自我才能”的阶段。“问题青少年”因其“问题”而遭受“社会排斥”,成为新的“边缘人”,就会采取“过激或极端行为”来向社会证明其存在的“价值”。所以,青少年的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14-16岁的青少年成为全部青少年中犯罪比例上升快的群体。

“失控”,是指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区都对青少年失去了应有的“控制能力”。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和财产犯罪为集中,盗窃、抢劫始终是排在青少年犯罪的前2位,两项相加可达到犯罪总数的71%(《青少年犯罪高发,中央急谋对策》,《瞭望周刊》2004年8月21日)。

“六失”现象的存在,决定了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是要综合治理整体的“社会环境”,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青少年的社区矫治是预防青少年犯罪体系中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和社区优势,积极对青少年群体的“社会排斥”现象;利用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和实务的介入,努力推进对青少年群体的“有效控制”,以实现每个青少年共同健康发展的“和谐”局面。



二、青少年社区矫治服务的三种本土化模式



正如李斯特所言:“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一样有效”,在对待青少年问题上,刑事政策是刑罚的宽严或犯罪后的再教育问题;但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在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之前的矫治和扶助,选择社会政策必将大大降低青少年犯罪的机率,从而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本。

社区矫治的概念是从西方引入的,是“矫治社会工作社区化处置”的简称。这是行刑社会化发展的趋势,体现了世界刑罚发展由以监禁刑为中心的时代向以非监禁刑为中心的时代过渡。社区矫治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 1885年《全美慈善与矫治会议报告》显示社会工作的已全面介入社区矫治。如今社区矫治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被广泛使用。进入21世纪,我国的社区矫治工作也扬帆启航,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三大本土化模式。

1.上海的司法社工模式

2002年8月,上海开全国之先河,率先在徐汇、普陀、闸北三个区的部分街道进行了社区矫治的试点工作,并且成立了专职的“司法社会工作者”队伍。2003年1月在三个区全面展开,2003年8月又扩大到浦东、卢湾两区,2004年8月,全面推广到全上海。2003年10月,在上海市政法委等组织和推动下,上海市成立了市一级的3个带有民间社团性质的组织。于司法局的“上海市新航社区矫治事务中心”,负责社区中有刑事记录人员的社区矫治;于团市委的“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负责社区中“三失”(失学、失业、失管)青少年的社区矫治;于上海市戒毒办公室的“上海市自强社区戒毒事务中心”,负责社区中的吸毒人员的社区矫治。

在社区矫治工作的本土化推进中,上海的贡献是巨大的。在改革开放发展过程中,中国实现了政府和市场的分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必须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社会、政府、市场的分离。政府应该注重社会公共行政职能的发挥,要还政于市场和还政于民,市场经济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市民社会也有其自身的发展逻辑。

上海司法社会工作的社区矫治模式,是在党和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产生的,三大民间组织仍然有很强的政府行政色彩。表面上看,政府通过向三大组织“购买” 社区矫治的服务,实际上,这种购买的还是单向的。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有利于推动NGO组织的发育。

就预防青少年犯罪来说,上海模式既涉及有犯罪记录的青少年社区矫治,预防其再次犯罪;也涉及到对“犯罪边缘”青少年的社区矫治,预防其踏入犯罪的境地。应该说,上海的模式并没有把所有青少年作为其服务对象,所以,对预防犯罪体系而言,这是一种预防性的工作;但从青少年群体的发展而言,这还是一种补救性的工作。上海的社区矫治模式代表着一种全新的发展方向。

2.以北京为主导的司法管理模式

中国的社区矫治工作在司法部和综治委的主导下,产生了与上海模式不同但遍及全国的新模式。北京市于2003年7月在东城、房山、密云三个区(县)进行试点,12月扩大到全市9个区县;天津市确立了在河西区的试点;江苏省确立了在南京、苏州、连云港市的试点;山东省确立了在济南、青岛、枣庄市的试点;浙江省也从2004年4月开始,在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鄞州区、诸暨市枫桥镇进行试点。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管理体系上,以司法系统为主导的垂直管理模式,把社区矫治纳入司法管理体系中,而不是以NGO组织的发育为目标;在工作机制上,没有构建专职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也相应缺乏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导入,以兼职管理为主;在服务对象上,涉及面较小,主要涉及有刑事记录的人员的社区矫治,协助这些人员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目前全国的情况来看,批试点的六个省(市)都已完成准备和衔接工作,进入了日常监管阶段,而且第二批试点省(市)也已经确立,这种模式的社区矫治工作正呈现出良好的运行状态与发展态势。但是根据国外社区矫治成功经验来看,可能并非是一种佳模式。

3.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相结合的模式

团中央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倡导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相结合的模式,2005年开始试点工作的杭州市小营街道小营社区的社区矫治模式就是这种模式。

志愿者服务精神是社会中的宝贵财富,是社会积极向上,推进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之一。志愿者队伍中汇聚着一大批“富有爱心”,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人士。社区工作者是目前中国从事基层社区事务的“一线工作者”,他们了解社区居民的需要。这两支队伍的结合无疑是会产生巨大的凝聚力和社会扩散力。因此,这种模式的出生具有先天性的优势。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在管理体制上,以社区为整个社区矫治的工作基地,完善“专业化志愿者”队伍和以“协调”为主要任务的社区工作者的全面对接。在工作机制上,以志愿者的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为“抓手”,充分运用社区“资产”,采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手法进行微观层面的干预,以期通过“基层经验”来推动社会政策的变化。

在服务对象上,以社区中的全体青少年为服务对象,重点关注“边缘青少年”的人格成长和心理发展,既注重青少年权益的保护,也关注青少年本身的身心发展。

应该说,这种模式是把“社区资产为本”和“青少年需求为本”两者结合起来,是一种适应中国现实状况的社区矫治模式。不过,其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缺乏一个“正式的”组织机构,这种社区矫治模式能走多远,一直是人们心头的“痛”。同时,志愿者的爱心和敬业的精神是“百分之百”的足够,但在具体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和专业的手法的融合上还是有所欠缺,这也对专业督导队伍的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目前,这三种本土化的社区矫治模式的“空间并存”是一种必然的局面,在发展的过程中渐渐完善社区矫治的工作体系。不过,在任何一种模式中,都为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和工作手法介入社区矫治打开了新的空间。



三、社会工作的介入空间



青少年社区矫治工作不应是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的“专职”,而是由社会工作者、心理人员、辅导人员、教育人员和精神科医生组成的矫治小组。在小组工作中,社区矫治的目标不在于执行和惩罚,而在于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共同为青少年提供具有“适切性”的人道主义服务,增进其社会化的能力,回归社会并回报社会。

1.社会工作的职业导向:人与环境互动

社会工作干预的焦点就是人与环境互动中产生的社会问题,这种独特视角使得社会工作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工作理念和实践理念。

从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出发,每个人都置身于家庭系统、生产系统、政治系统、社会福利系统等所构成的“人生大舞台”,都在舞台上扮演着具体的角色。但是,个人的角色都是“情景化”的角色,并且随着情景的变化而变化,个人永远处于社会化和再社会化的历史展开过程中。良性运行的社会,就是个人和环境之间的交互平衡和相互调适;在运行不良的社会里,个人在社会中履行其角色时就会产生冲突、挫折、无能、不适应等感受,也就导致或轻或重的社会问题。

从社会工作的职业导向上看,社会工作强调人与环境互动,在对社会问题的“归因”上不是简单地归之于生理性或个体性,而是注重社会制度性和政策性的因素,这是一种根本性的思维方式的颠覆。

在对待青少年问题的理解上,传统的成长理论一直支配着青少年工作。成长理论通过建构青少年的“身份危机”,来确立理论的性。他们认为,青少年正处于从儿童期向成年期的过渡,除了在生理和心理的变化而带来个体生活适应上的困扰之外,更重要的是其社会身份和自我认同也在挣扎和确立之间流动。在成长理论的建构下,青少年是既充满了发展空间,又充满着不稳定、不成熟等特征,即处于“风暴期”,具有很强的叛逆性。显然,这种理论注重“青少年”的问题性,并进一步用成年人的“齐一化社会共识”来规范“青少年的文化”,忽视青少年文化本身的价值内涵;然后把“青少年文化”看作是“成人文化”之下的“次文化”,并直接导向了“青少年犯罪次文化”。

这种把青少年问题归之于生理性和个体性的成长理论,实际上是社会主流文化对青少年文化的贬低、“矮化”甚至打压,并进一步把青少年文化排斥到社会边缘位置,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群体都是具有“多面性”的。

从社会工作的“互动”视角来看,不是要强化青少年本身的“问题性”,而应重视青少年和环境的互动;不是成年人去主宰青少年,而是让青少年回归“青少年文化”的主体地位;成年人对青少年“无私的爱”应该建立在对青少年的尊重基础上的,而不是“无私的爱”演变为“因爱而占有或全面控制”。

因此,在青少年的社区矫治中,应该看到工作的中心是要推进青少年和环境的互动,减少他们的不适应现象,要给青少年“充权”(empowerment),而不是“削权”(disempowerment);应该选择尊重,而不是选择管制;应该对青少年充满信心,而不是对青少年行使权利充满忧虑和危机感。只有这样,才能够在青少年社区矫治中真正贯彻“以青少年为本”的理念,不同背景的青少年都有权界定自身的问题和需求,而且这也是促进社会多元改革的动力。

2.社会工作的价值前提:每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能

在传统的教育理念上,人们普遍认为,个人智商的高低,就决定了每个人未来的成长道路,教育的使命就是要实现“精英”之路,而淘汰那些智质低下的人。在这样的教育理念下,那些出现社会适应问题的青少年只能被无情抛弃,否则就是浪费社会资源。这种教育观念在现实的青少年工作中还是不断被“复制”,诸如,把基础教育中的优质教育简单地理解“名校加名师”,导致教育资源越来越集中,从而也使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感受到“平等教育权利”被剥夺,处于“不幸福”的状态之中,这必然会诱发各种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流动青少年犯罪率相对较高,这种“剥夺”的感受无疑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他们只能通过自己认为“合法”的手段来争取原本属于他们的合法权利(重要的是生存的权利)。

社会工作的价值前提正好与传统教育理念相反,承认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优势,而且这种优势是的;每个人都有潜在的改变自我的能力,都有实现自己价值的能力。所以,社会工作者应该以平等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服务对象,承认他们的权利。不管服务对象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也不论他有多少的所谓“缺点”,社会工作的着眼点不是“问题本身”,而是“人”。服务对象本身必然具备创造理智、情感、美感、道德感的能力,他有作为一个人而与生俱来的存在价值,就有权利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就有权利去追求美好的生活。社会工作者就是要提升其实现合法权利的能力提供服务。

那么,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青少年社区矫治上首先就是要排除人们对这部分青少年的社会性歧视,社会工作者的任务就是要协助青少年朋友们充分利用社会和社区的资源来发展自己的潜能,注重赋予每个青少年同等的发展机会和具有适切性的发展空间。社会工作的价值前提不仅使青少年社区矫治更加具有亲和力,也对社区矫治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工作者惊醒价值观的侵入,要学会用“青少年的话语”来言说青少年的需求。

3.社会工作的实践理念:助人自助

在社会工作的实践中,社会工作者不是“医生”,他不是高高在上的者,仅仅是伴随服务对象走过“不适应期”的见证者和鼓励者。所有的决定都是要由服务对象自己来作出选择,服务对象在自我选择过程中,不断提升对社会环境和自我互动的认知;终在服务对象的能力提升中达成服务对象的“自决”行为,实现“助人自助”。

社会工作的实践理念贯彻到青少年社区矫治中就是通过“三大”工作方法的微观层面的直接干预来实现。个案工作就是通过与社区青少年直接的、面对面的交流,运用专业的个人服务技巧与方法,协助他们改善人际协调能力,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小组工作就是通过小组的活动,推动成员互动、分享和整合有关的知识、理念和经验,发展健康人格,不断提高他们的社会功能;社区工作就是通过组织社区青少年有计划地参与集体活动,满足社区需要,建立对社区的归属感,培养他们自助、互助的精神,从而建立更加和谐美好的社区。

这样,青少年社区矫治是注重青少年本身的权益保护和自我发展需要,而不是对“问题”青少年采取“惩治处罚”为主的教育。原有的对“问题”青少年采用机构化的惩治处罚因“强制性”而带有很强的性,也在这些青少年身上打上很强的“社会性烙印”,容易在社会中形成“社会排斥”的现象。

当然,就社会工作的终效用来看,还强调“服务使用者应当在一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服务于新的有需要服务的人群”。对于青少年社区矫治工作来说,这种“服务使用者提供新的服务”也是追求的目标之一,特别在“志愿者加社区工作者相结合”的模式中,这也是维持机构持续运转的有效资源之一。

总之,青少年社区矫治已经在青少年工作上实现了从理念到制度的创新,现在是要进一步实现实践创新和工作手法创新。那么,这将为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和技巧的介入提供了无限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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