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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人员每月思想汇报教你轻松完成

更新时间:2019-10-20 22:27:30 浏览次数:1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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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因盗窃罪经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017年5月9日,潘某因突发脑梗死、高血压、冠心病被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5月9日青田县司法局与浙江省金华监狱进行交接,5月13日船寮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青田县人民医院为其办理入矫手续。
潘某某入矫时口齿不清,左侧肢体无力,生活不能自理,病情较重。经青田县人民医院一个月之后出院,出院时左侧肢体肌力未恢复,仍需继续康复。由于潘某某医保账户未恢复,医药费开销大造成家庭经济负担重,船寮司法所积极联系医保部门帮助潘某某恢复医保账户,协助办理特殊病种,申请困难补助,期间潘某某按时委托报告、当面报告,遵纪守法,积极学法,服刑表现稳定,病情亦趋于稳定,肢体逐渐恢复。

2018年6月青田县司法局委托青田县人民医院为潘某某进行病情鉴定,《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书》认定潘某某目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青田县司法局接收到该病情诊断书后时间认定事实、收集证据,提请将潘某某收监执行,2018年6月15日,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将罪犯潘某某予以收监执行,至此潘某某“监外”生活结束,继续回金华监狱进行改造。

案例分析

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在矫正工作中,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必须定期上交病例,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定期组织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病情鉴定。

案例中潘某某经鉴定方鉴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青田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全面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事实,时间将向浙江省监狱管理局请收监,协助金华监狱做好监地衔接,并将案例作为警示教育素材向社区服刑人员通报。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及时合法收监,体现了青田县司法局“分类矫正、严格管理、依法奖惩”的理念,有力彰显社区矫正的公平性与严肃性。

法律依据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缓刑人员每月思想汇报,被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就能一直留在监外吗?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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