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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人员思想汇报_建言社区矫正解矫问题

更新时间:2019-10-19 21:37:29 浏览次数: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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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解矫工作是矫正成效的总结和查验,事关矫正对象非监禁处遇的结束或向监禁处遇的转换,意义重要,我们应当依法认真做好社区矫正解矫工作。实际工作中存在着矫正对象治安违法等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因为解矫鉴定真实性存在逻辑性上的空档,解矫鉴定程序上的不足导致违法行为没有受到追究或者应当撤销缓刑而未撤销的情形,导致社区矫正解除程序空转,严重损害了刑法执行的严肃性和法律的。为了确保刑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切实得到有效执行,建议设立入解矫公示、违法函询制度。

社区矫正解矫工作中,大多数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之规定,进行矫正解除宣告。实务中司法所一般通知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干部、家庭成员参加。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指向不明,实务中仅有少数司法所解矫中通知公安派出所的同志参加,多数没有有关部门的参加,通知派出所的同志参加每次解矫也并不现实。解矫是对矫正对象前期矫正成效的总结和查验,仅依靠矫正对象的自述、和矫正对象有近亲属关系人的表述、基层熟人社会条件下的参与度并不高的村委干部陈述,存在着失真的相当可能性,仅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开展社区矫正解除工作,存在着解矫形式化的问题。更严肃的是按照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来说,解除矫正的条件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的情形,没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形,也没有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同时具这三项条件才能产生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的法律结果。受到上面解除矫正不良鉴定条件的限制,客观上存在矫正对象及有关人员隐瞒矫正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行为,关于新、漏罪的考察也存在空挡。刑法是国之重器,刑罚是严重、严格的法律责任,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同样应当保持严谨严格的品性。为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谨性,切实严格维护法律的建议,在社区矫正解矫工作中,有必要建立社区矫正入、解矫公示程序,在有关场所如基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村委会、受害人住所等地公示有关矫正工作信息,司法行政部门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举报,这样也符合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的社区参与原则;在解矫前有必要根据案件和矫正情况由司法行政部门向公安或其它有关部门函询社区矫正对象有无涉及新、漏罪和违反治安法律或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的情形,并由公安或相关部门在三日内出具有关回函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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