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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缓刑思想汇报月报

更新时间:2019-09-17 14:55:29 浏览次数:1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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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社区矫正人员缓刑思想汇报月报,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具有选举权?

根据《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享有政治权利。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在人大换届选举中虽然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但被选举为人大代表,面临“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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