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重要和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内容高度敏感,形式复杂多样。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保持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建立劳动关系协调的专业化队伍。劳动关系协调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基层承担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责任重、专业性强,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意识,更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对象
(一)从事和准备从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人力资源(含人事、劳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安全保障、社会保险等)和劳动关系管理的人员;
(二)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务租赁、人才租赁、猎头、律师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五)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六)从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
(七)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落户要求申报人提交资料审核时必须是证书、岗位、社保三者一致,因为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适用范围广,职业工种与证书的匹配度高,所以很符合技能落户的要求。培训报名联系许老师电话(v)信同号
2019年劳动关系协调员怎么考报考费用多少及报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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