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德永国际集团系国际投资之跨国商业服务机构,旗下拥有多家执业会计师、律师、国际商业顾问机构。瑞丰德永亚太总部位于中国香港,在中国大陆、台湾、欧美、及世界主要离岸业务据点,拥有雄厚的资产实力,服务范围包括:商业秘书、公司注册、做帐审计、品牌战略、税务筹划、上市融资、知识产权、贸易投资顾问、资产评估重组、法律文书公证等相关商业动作及咨询服务,客户行业覆盖国际贸易、物流、地产、酒店、园林、服 装、家具、机械、食品等。瑞丰德永以真诚、专业、、双赢为理念,为各行业客户提供优质超值的服务。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或业务),以每个课税年度计算,从该活动中,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支出,所得的净额,用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必须向香港税务局报税,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的纳税对象
除非法例另有指定(例如第5条物业税,第8条薪俸税或者第88条慈善机构等的条例)之外,利得税课税对象不单是公司,也包括自然人的独资经营、合伙经营、其他法人或者社会团体等,只要是任何人士经营活动合符《税务条例》第14条的规定,都是利得税纳税人。
香港利得税的课税年度
在香港,利得税的课税年度是可以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般是跟该纳税人的会计年度一致的。 例如可以是:
1、每年西历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或者
2、每年西历的1月1日至同一年的12月31日;又或者
3、每年农历的正月初十至下一年的农历的正月初九都可以。
在中国大陆,课税年度是每年西历的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