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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德永集团 香港报税案例疑难解答

更新时间:2013-09-16 14:20:25 浏览次数:73次
区域: 厦门 > 思明 > 湖滨南路
类别:审计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广场1211
瑞丰德永国际集团系国际投资之跨国商业服务机构,旗下拥有多家执业会计师、律师、国际商业顾问机构。瑞丰德永亚太总部位于中国香港,在中国大陆、台湾、欧美、及世界主要离岸业务据点,拥有雄厚的资产实力,服务范围包括:商业秘书、公司注册、做帐审计、品牌战略、税务筹划、上市融资、知识产权、贸易投资顾问、资产评估重组、法律文书公证等相关商业动作及咨询服务,客户行业覆盖国际贸易、物流、地产、酒店、园林、服 装、家具、机械、食品等。瑞丰德永以真诚、专业、、双赢为理念,为各行业客户提供优质超值的服务。
我们依托集团的国际背景,立足香港,面向海内外公司及个人提供专业大理业务,以协助客户提升效率,防患风险为目标,力求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
下面的案例关于做账审计的疑难解答:
有一家香港公司的情况如下:
(1)2010年4月28日成立,2011年11月2日收到税表。
(2)该香港公司成立后,在宁波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
(3)香港公司到目前为止发生的款项都是投资款和银行费用,有250万左右的款项,这些钱都是投资到宁波公司。
(4)宁波公司目前只做了2010年的审计。
那现在遇到的问题是:
  1)这样在报税的时候需要对宁波公司单独做核数师报告吗?
  2)如果不单独审计是否会影响到以后香港公司的分红?
  3)是否可以选择12.31作为年结日?出具2份审计报告,比如
  2010年公司成立开始到2010年12月底出一份,2011年1月1日到
  2011年12月31日再出一份,这样是否合适?
  4)是否需要跟国内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有什么利弊吗?
  根据这家公司的相关情况,该选择如何报税方式?您能否给些
  专业意见?
答复:
1. 香港与宁波是独立两家公司。香港母公司按照香港法例应缴香港税。而宁波公司应根据中国内地法例缴付内地税项。由于两间公司是独立的,所以需要准备两份审计报告。
2. 就子、母公司关系,原则上只是股东是一间公司。因为两间公司独立营运,所以应做两份审计报告。而香港的分红,应由国内公司(宁波)缴税后的利润派息给香港控股公司。再由香港控股公司派息给股东。
3. 因为国内审计年结日为12月31日,所以可以在2010年成立日期至2010年12月31日为一份,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为另一份。我司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跟你们想法是一致的。
4.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如果控股百分比超过50%,就必须做合并报告。但是一般客户考虑到审计成本关系,所以根据客户自己的选择,不一定做合并报告。但如果不做合并报告的话,会违反香港会计准则,所以我司会出一份‘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一份‘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影响只针对日后计划上市的公司,其它一般来说是没有问题的。(注意:合并报表与合并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并报表是不需要会计师签字的,而合并报告则要会计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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