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外资代表处注册流程
外资代表处程序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包括华侨和港澳台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为方便外商了解有关规定和具体办法,现将外国企业如何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和怎样履行批准手续介绍如下:
一、提出设立代表处申请,确定承办单位
外国企业申请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有我国的一个对外经贸企业或对外经济组织作为承办单位,或称接待单位或担保单位。外商委托承办单位向有关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备齐所需材料。
二、准备代表处申报材料,填写注册代表处申报表
承办单位在接受外商委托后,将对外商的资信情况,贸易信誉和经营能力等进行核查。一经承办单位同意,外商即可领取《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延期)申报表》和《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人员和内容变更申报表》各一式三份。外商应按承办单位的要求填写上述表格并附以下证件和材料:
1、代表处申请书
提供由本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本公司简介、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办公地点等说明设立办事处的目的。文字要求中外文两种文本(中文、英文或日文),港澳台企业提供中文本即可。
2、代表处开业注册合法证书
由本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原件副本。港澳台企业提供企业注册证书和当年的商业登记证。
3、资本信用证明书(简称资信证明)
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出具的正本原件。
4、常驻代表的授权书、简历
由本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授权书正本原件,并附有较详细的该代表人员(包括学历、职历)的简历及该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签发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被委任人员需备2寸免冠照片5张。
三、提交表格及申请材料
外商按照上述要求,将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备齐后,正式送交市办理服务机构商务委托代理中心。
四、审核批准
承办单位将逐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正确、中外文内容是否一致,如发现文件短缺或内容不明等问题,将随时通知申请企业进一步予以说明或补充。经审核,承办单位将上述文件及表格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准后,由承办单位陪同其首席代表前往领取批准证书。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时,需提前两个月向承办单位提交办事处延期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所需材料与初次申请设立时的材料相同,并需提供办事处三年来的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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