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拟合并或分立的企业向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商务部门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答复;
3.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初步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告;
4.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次公告之日起45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公告原件;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公司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5.审批机关接到上述文件后正式批复,并颁发《批准证书》。
厦门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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