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留置权
1、公司对每一股股份(非已缴足股款的股份)的所有未支付款项(不论现在是否已经付清)或者在规定时间需要支付的股份都有留置权。公司对登记在公司成员名下的每一份股份(非已缴足股款的股份)拥有留置权,包括该成员目前所应付的款项或他的财产。但是,董事在任何时候申报股份时,可以豁免本章程细则的全部或部分的限制。公司对于一份股份的留置权可以延伸到所有随之需支付的股息。
2、公司能够在董事认为合适的前提下,出售任何公司拥有留置权的股份。但除非一部分涉及留置权的款项目前需要缴付,又或者一份声明目前要求缴付部分有留置权款项的书面通知发给了现有股份持有人,且该通知14天后过期,或者股份持有人死亡或破产,不然股份不得出售;
3、为了使这次出售有效,董事需要委托其他人把出售的股份转让给购买者。购买者将被登记为转让股份的持有者,不一定受到购买资金申请的限制,而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受任何在出售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规定或无效的行为的影响。
4、此次出售的收益应由公司取得,并且用于缴付部分目前需偿付的有留置权的款项。任何余款(目前未缴付的留置权,不需要象股份被出售前那样)都需要支付给出售当时被授权接受股份的人。
董事的权力和职责
1、公司的经营由董事管理,支付筹组公司的发起、组成、创办及注册引起的成本、费用及支出,除本章程细则及其他明文赋予的权利和权限外,董事可行使公司在大会上的权利及做出有关行为,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本章程细则及不时在公司大会上所订立的规则。董事在该等规则未订立前,所做的一切行为,不会因该等规则的订立而变成无效;
2、出于下述目的,董事应当作出记录并存档:
(a)、由董事决定的公司职员任命;
(b)、出席每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姓名和董事委员会名称;
(c)、公司所有会议、董事会会议以及董事委员会会议中做出的决议案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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