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负责制定网络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
网络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网络文
化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网络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
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网络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设立条件
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
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审批机构
根据《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0]21 号),文化部于2010 年8 月1 日起,将从事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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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为宏观把握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审批情况,文化部采用了统一编码备案的方
式加以管理。
○申请流程
申请从事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
核批准。
对申请从事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有效期限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
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 日前申请续办。
○申请变更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
册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 日内
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资质注销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终止网络文化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60 日内到所在
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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