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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不利因素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5-10-29 14:41:33 浏览次数:374次
区域: 厦门 > 湖里 > 江头
类别: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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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不利因素有哪些?

协议离婚虽然省时省钱,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1.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如果在离婚后将离婚协议去公证处公证了,在需要用到离婚协议时,比如说房产过户时有些地方的房管局是认可的,但是有些地方是不认可的,这样的话还需要去法院确认才可以。
另外,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到法律的支持。
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协议离婚后容易因离婚协议的内容得不到履行引起财产分割等方面的纠纷。
?尤其是在财产分割时表述不明确,在离婚后在产生纠纷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3.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常常留有隐患。民政局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审查不严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由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水平来决定,普遍来看,措词不规范,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隐患。
法院诉讼离婚或调解离婚,有律师、法官的专业水平保障,对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合法、严谨,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隐患,更彻底的解决问题。

如在协议离婚时遇到其它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咨询。
微信号:mtzsls ,电话:0592-5525123 ,网站 http://www.xm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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